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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乎千万家庭幸福安宁,关乎社会和谐稳定。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如何抓住机遇推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工作,是检察机关当前应重点思考的问题。实践中,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工作存在线索匮乏、调查取证阻力较大、专业化队伍建设相对滞后等困境,亟待细化完善相关制度。
一是创新线索发现机制。未成年人保护涉及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等各方面,检察机关应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理解支持,推动建立公益诉讼联络员或观察员制度,形成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多样化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线索发现机制。检察机关可选任老师、家长、医生、人大代表、社区工作人员等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高度关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人员担任公益诉讼联络员或者观察员,利用其长期接触未成年人等优势,及时发现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公益诉讼线索。同时,应加大“益心为公”志愿者检察云平台的宣传力度,从技术上尽量简化、优化操作流程,使举报更加便捷,促进平台发挥更大效用。检察机关还应与公安机关、法院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线索移送机制,汇聚多方力量,携手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二是完善调查核实机制。调查核实是公益诉讼的必要取证手段和前置程序,检察机关未检部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工作,必须进一步细化调查核实的相关内容,如调查对象、具体措施、程序性要求等,对调查所取得证据的法律属性、采信规则等进行规范完善。必要时,未检部门可探索建立警务保障引入机制,确保调查时有效排除妨碍、全面收集证据。除了传统的走访调查、询问当事人、调取书证等手段,未检部门要向现代化、科技化借力,有效固定证据,确保证明效力。对于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的违法行为,如网络侵权、密室“剧本杀”等,检察机关进行技术鉴定有较大难度的,要善于借助外部专业力量,邀请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现场调查、咨询、论证和研判,提供专业意见,并要求其对提供的意见进行解释说明,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意见或专家论证可作为检察机关判断事实的关键考量。
三是强化全面综合司法保护理念。对于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而言,不能就案办案,而是要将强化全面综合司法保护的理念贯穿始终,充分利用未成年人检察业务集中办理优势,对权益受到现实侵害的涉案未成年人开展法律援助、心理辅导、司法救助等工作,对相关家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案件时,发现未成年人存在抽烟、酗酒、沉迷网络等不良行为的,及时开展教育预防;对不良行为情节轻微的,督促家长、学校加强监督管理;对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协同公安机关开展临界预防、分级矫治等工作。要秉承“共治共建共享”理念,不断扩展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监督方式方法,注重通过诉前磋商、联席会议、会签机制等方式推动形成合力,以司法保护促推“六大保护”整体落实,推动问题整改,实现保护未成年人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最优化。
四是内部联动打造融合式监督。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可能会与其他领域公益诉讼在监督对象上有重合。例如,湖北省秭归县检察院办理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校园周边食品安全怠于履职行政公益诉讼案,食品安全存在问题不仅侵害了未成年人群体的合法权益,还涉及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未检部门与公益诉讼部门必须加强内部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避免认识不统一导致办案质效不佳。对于监督对象有重合的案件,可组建办案团队,联合开展工作。此外,除未检部门在办案中发现的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线索外,其他部门发现涉及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线索后,可以先将线索移送至公益诉讼部门,由公益诉讼部门与未检部门充分协商、研判后,成立具体办案组,必要时也可由其他部门办案人员予以协助。
(作者:涂永红 单位: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检察院)